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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等额工程款担保,最严治理拖欠文件出台
来源:湖北省住建厅网站    时间:2017-08-15 09:24:2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发文,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再出重拳!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发文,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再出重拳!

  建设单位

  1、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2、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3、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4、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已完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5、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6、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7、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施工单位

  1、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2、将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3、对因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务工资,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关键词: 建设单位 总承包 等额 工程款 支付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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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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