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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修订!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
来源:中国人大网、检察日报    时间:2026-06-29 09:32:2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聚焦围标串标等行业乱象与腐败问题,作出多项新的规定,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聚焦围标串标等行业乱象与腐败问题,作出多项新的规定,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这是招标投标法施行26年来首次全面修订。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招标投标领域面临一系列突出问题,如招标投标过程透明度还不高,围标串标等行业乱象与腐败问题交织,所有制歧视等市场壁垒依然存在,“最低价中标”尚未有效解决等,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发挥竞争择优功能,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修订草案改进评标标准与方法:一方面突出技术权重;另一方面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且不能说明合理性的,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防止形成“低价抢标—偷工减料—扯皮索赔”的恶性循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部分节选)为防止“暗箱操作”,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并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等信息;明确招标投标资料至少保存15年;对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草案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三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禁止一年至三年内在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直至终身禁止在招标代理机构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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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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