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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全文发布!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8-02-08 09:24:22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十三)推行工程总承包。建立推行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发展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符合条件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十四)推广绿色建材。积极支持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大力推广高品质水泥、高性能混凝土、新型墙体保温材料、高性能节能门窗等新型建筑材料。引导有条件的钢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生产符合模数的建筑用钢。鼓励大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新型绿色材料生产企业转型。支持墙材生产企业开发推广保温与结构、装饰一体化的配套墙体材料。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定期发布推广目录,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引导绿色产业发展方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五)开展示范推广。制定河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区管理办法,结合节能减排示范城市、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生态园林城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中外绿色低碳生态城市等建设,建设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以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为切入点,结合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城市综合管廊、特色小镇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易地搬迁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推广应用。结合新农村建设,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建设项目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按照节能环保、经久耐用的原则,推进农村地区轻钢结构、混合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特色地区及景区用房推广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对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工程项目,制定容积率奖励、装修成本税前扣除和资金奖补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各地要按照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示范性强的原则,分年度落实示范推广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税局)

  (十六)确保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建立部品部件生产、运输存放、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开展装配式建筑性能和部品部件评价。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机构要强化施工图文件设计质量审查,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生产企业要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检验检测,采用植入芯片或标注二维码等方式,统一部品部件编码系统。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监理及建设单位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加大关键节点抽查力度。加强行业监管,明确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要求和质量、安全监管要点,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支持政策

  (十七)用地保障。各地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和项目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按照当地装配式建筑年度目标,落实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面积中装配式建筑建设面积比例;建立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名录,对名录内的项目,在土地供应时,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各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对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采用装备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八)财政支持。积极拓展专项资金引导支持范围,统筹节能减排补助专项、科技推广专项、重大科技专项等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对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省绿色建筑资金奖励标准予以奖补;对获得省级绿色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项目,纳入节能环保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予以支持。各地要研究制定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结合实际对新开工建设的城镇装配式商品住宅和农村地区集中连片装配式农房项目予以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九)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给予支持,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税费优惠。研究探索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减免政策。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将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生产单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优先进入产业集聚区,享受产业集聚区优惠政策。装配式成品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生产的装配式墙体材料部品部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该部品部件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一)科技支持。扩大科技创新项目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列入各级科技计划指南重点支持领域。支持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科研机构联合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开展以装配式建筑技术为重点的综合技术研究,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列为省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二)行业引导。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参照重点工程报建流程开辟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对装配式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增加的外墙保温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项目,增量成本计入建设成本。将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列入《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创新项目内容予以加分,逐步加大装配式建筑的权重;预制部品部件列入《河南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对装配式建筑优先推荐中国人居环境奖、鲁班奖、国家绿色创新奖等国家级奖项;加大中州杯、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省优质工程奖中装配式建筑项目评分分值。绿色建筑奖励资金优先支持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二十三)招标支持。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招投标政策,鼓励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推广总承包等多种一体化招标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设计施工可不进行招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四)交通保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运载车辆,开辟“绿色”通道,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保障措施

  (二十五)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技术创新等重大事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建立相应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出台政策措施,强化项目落地,在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中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将装配式建筑工作细化为具体的工程项目;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库,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发布当年项目的名称、位置、类型、规模、开工竣工时间等信息,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

  (二十六)强化队伍建设。明确装配式建筑各层次、各类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育造就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队伍。支持河南城建学院、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增设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培训、实训基地,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技术工人转型。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引进来”和“走出去”,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与我省装配式建筑的研发、生产和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十七)强化绩效考核。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考核力度,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专项督查,通报考核结果。(责任单位:各级政府)

  (二十八)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及其优势,研究建设省绿色建筑展示设施,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参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全面发展。(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级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关键词: 河南 大力 发展 装配式 建筑 实施意见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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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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