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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金迎来大变革,这些不容错过!
来源:互联网综合    时间:2017-09-20 16:17:37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683号,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曝光了一组“继续收取已免征或取消的收费、保证金”的违规行为。

  以下是发改委公布的两组违规案例:

  11.重庆市*****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要交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的规定,2016年7月-2017年7月,向企业违规收取渣土清运保证金、挖掘保证金26.16万元。

  12.甘肃省兰州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反国办发〔2016〕49号文件关于“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的规定,向办理开工(复工)手续的部分施工建设单位收取扬尘污染管理保证金,2016年6月-2017年6月违规收费180万元。

  工程保证金的两大改革

  长期以来,在工程领域,保证金制度备受业界诟病。国家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后,保留了投标、履约、质量和农民工工资四项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分别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四项保证金保证了建筑业企业依法经营、履行合同,但客观上挤占了企业流动资金,增加了运行成本。

  此外,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质量等保证金,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关于工程保证金,国务院和住建部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一、把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以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二、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

  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政策回顾

  2016年6月17日,住建部副部长易军在国务院吹风会上提到,“不要说民营企业,即便是央企,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就占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下一步,将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来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引进第三方金融机构,促进规范信用管理。”

  1、国办明确“银行保函”制度

  为减轻建筑企业的负担,国办于2016年6月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除了简化工程保证金之外,文件还提出: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2、住建部、财政部联合推进工程质量担保、保险

  2016年12月,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除银行保函制度外,明确提出: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3、地方试点已经开启

  12月2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文,率先开展“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式保证金”试点。对于2016年6月23日以后正常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新建、在建和已完工的项目等,建筑业企业要求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变更现金保证金的,应予办理。

  2017年1月1日起,浙江省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凭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就可以为工程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从政策出台,到地方试点,对工程保证金缴纳方式的改革已经大幕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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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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