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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项目不参保,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来源:建筑管理    时间:2017-03-30 08:35:56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从建筑用工改革,到劳务实名管理,再到推进施工单位参保,2017年围绕“农民工”出台的政策文件,应当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关注的重点之一。

  2月,国办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到:

  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

  继续提高新开工项目的参保率,目前全国平均参保率为94.96%;

  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

  不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早在2014年,住建部、人社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提出建立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

  先参保,再开工

  住建部、人社部在《意见》中要求:

  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就是要抓落实。在文件中,明文写道“不开口子,不搞变通”。

  参保费用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2种参保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按项目参保: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017年围绕“农民工”出台的政策文件,应当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关注的重点之一。

  施工单位担子更重

  国办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专门用一个章节提出“保护工人合法权益”,通过健全工资支付、保证社会保险参保、实名制管理等方式,保障农民工权益。

  这次人社部门提出要建立“按项目参保”的长效机制,也是针对农民工群体而专门出台的。

  无论是建筑用工改革,还是劳务实名管理或推进施工单位参保,都意味着施工企业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1、社保费用:同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虽然进入工程概算,还是需要施工总包单位一次性代缴的。

  2、工资支付:建筑工人工资,要求足额支付、月清月结,并且薪酬情况将记录在电子平台上,随时备查。如果发生工人工资拖欠,用工单位会很快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照顾”,甚至登上“黑名单”。

  3、用工培训:2016年,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劳务用工改革试点,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劳务人员培训机制,强化企业的培训主体责任,谁用工、谁培训。

  从今年开始,建筑行业各方面的监管会趋于完善,真正的考验还在后面!

关键词: 人社部 项目 参保 施工 许可证 开工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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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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