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建筑原材料价格暴涨!整个行业彻底炸了锅 ! 价格无序暴涨,严重断货,而此传导到建筑业市场可谓是一片狼藉 !如何应对?
此外,据了解,近两个月以来江苏、山西、山东、唐山、重庆等地区也陆续发布了停限产通知。
全国各地采取停限产措施
导致水泥严重缺货,水泥、混凝土等价格上涨:
商混企业纷纷发布再一次的涨价函,从8月1日开始价格再次上调,广州某区域混凝土价格已经突破600元/方大关,河南郑州航空港区混凝土协会十四家企业集体发布商品混凝土调价通知,使用河砂的混凝土结算价格执行640元/立方,直逼700元/方,这简直就是天价啊。
“已经不是涨多少价的问题了,而是有没有水泥卖的问题了”一位商混负责人说,现在买水泥,得提前一个月预付款,即使如此,水泥厂家也不能百分百的保证随时发货,需要按厂家的调度发货。
导致涨价的根源
环保治理
从上面每个地方的发文中可以看出,导致此轮水泥、砂石料等价格疯狂上涨的原因为:环保治理。
重点要提醒大家的是,国家环保要求日益提高,各省市环保压力可谓是逐日剧增,纷纷出招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作为环保治理重要监控对象——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拌砂浆企业,都将会受到影响,所以需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
环保部为攻坚大气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高排放产业限制区域不再仅仅限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一市三省、汾渭平原等区域也将纳入,涉及80个城市。
夏天高温多雨季节过去了,许多单位都抓住这个秋天,在冬季施工来临之前,加快施工进度,这几个月对于建筑市场来说,是个黄金季节。集中开工的,主体施工的项目特别多,所以建材的用量也比较大,这也是造成供不应求,价格大涨的重要原因。
停工危机
干工程的都知道,水泥、砂石料等都是工程材料里用量的大头,占到了施工材料总量的百分之五六十。并且像这些大宗材料基本上都是赊账的,而现在的情况就像上面提到的很多地方一样,你得拿着现金还要去排队,且还不一定能有,这和以往可是天壤之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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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原材料供应不上,还是需要现金排队购买,除了会导致工地停工外,还会大大增加建筑企业的工程施工成本,让原本就不堪重负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建企如何面对
在工程领域,大家都知道,为了防止因材料价格的涨幅过大,有材料调差这一应对办法。
材料调差: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在结算时,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
那么其实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所以面对这次的材料价格疯涨,建企要充分且合理合法的运用材料调差这个工具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那么除了材料调差外,施工企业还平时要做好材料用量的合理节约及管理。比如像混凝土之类的,要统筹安排,尽量用多少搅拌多少。因为混凝土不像其他的施工材料,搅拌出来没用完基本上就作废了。
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