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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下重手,一次性撤销5个一级资质,某建企竟有12项业绩造假!
来源:建筑管理    时间:2018-09-07 09:26:41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9月6日,住建部通报:再撤销4家建企的5项一级总承包资质。

  其中一家建企, X平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周口市X平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竟有12项业绩造假,其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总承包资质均被撤销。

  另一家建企,有7项工程业绩存在弄虚作假。

  1河南省X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问题:1项住宅楼工程业绩,与实际不一致

  处理: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X平建设有限公司

  问题:1项住宅楼工程项目不存在

  处理: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X平建设有限公司:

  问题:11个项目不存在

  处理:撤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洛阳X泽建设有限公司:

  问题:2个项目不存在

  处理:撤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郑州X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问题:4个项目申报的业绩信息与实际不符,2个项目系其他单位施工,1个项目在申报时尚未竣工。

  处理:撤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原文如下:

  建督撤字〔2018〕6号

  河南省X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资质申报材料中的新密市迎都港湾6#住宅楼工程业绩存在与实际不一致问题,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7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39号),你单位于2017年8月9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汪笑安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2日

  建督撤字〔2018〕7号

  X平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资质申报材料中,领秀新城住宅小区5#楼工程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7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33号),你单位于2017年8月9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汪笑安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2日

  建督撤字〔2018〕8号

  X平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资质申报材料中,周口市文昌大道(大庆路—人和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八一大道南段(七一路—太昊路)道路改造工程、周口市中州大道拓宽改造工程、通济大道(东大街—交通路)道路改造工程、周口市中原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第二标段、川汇区南规划路(大庆路—文昌大道)工程一标段、项城市平安大道东延工程、华兴大道升级改造工程、周口市安泰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淮阳县祥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工程和周口市武盛大道拓宽改造综合工程等11个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7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34号),你单位于2017年8月9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汪笑安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2日

  建督撤字〔2018〕9号

  洛阳X泽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资质申报材料中,周口市川汇区建设大道新建工程、南阳市镇平县中山街与紫金城路道路工程等2个项目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7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38号),你单位于2017年8月9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汪笑安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2日

  建督撤字〔2018〕10号

  郑州X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资质申报材料中,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丹江路(恒山路—新郑大道)施工工程和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经七路(平原大道—万全河路)施工工程等2个项目申报的业绩信息与实际不符;汤阴县精忠路等市政道路施工、绿化工程、永通河桥施工项目实际为2012年由汤阴县永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汤阴县长虹路东段顺直工程(光明路—中华路)道路建设工程为2016年工程,且施工长度不符;汤阴县工经一路(复兴大道—振兴大道)、扁鹊路(阳光大道—山西中南部铁路大通道)道路及工横二路工程,工经一路标段承建单位为林州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夏邑县产业集聚区腾飞大道建设工程实际施工长度为约857米,申报的4.402公里与实际不符;汝阳县郭木线(经七路—明镜路)建设工程,截至申报时,该工程尚未竣工。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7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35号),你单位于2017年8月10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汪笑安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2日


关键词: 住建部 撤销 一级资质 建企 12项 业绩 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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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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