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2005年3月21日,成都市,全国秘书长工作会议)
2005年是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工作开展的第五年,综合前四年的评选办法,拟对2005年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范围、内容及复查细则进行以下补充和调整,现征求各地方协会秘书长意见。
一、公共建筑装饰类:
1、增加景观装饰工程的评选。
伴随着装饰行业的不断发展,装饰行业为市场服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近年来装饰企业在景观装饰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产生了一批优秀的工程及设计,这些工程与建筑装饰密切相关。今年装饰奖的评选拟增加对景观装饰工程的评选,主要是与建筑物外装饰密切相关的景观环境装饰工程。
2、增加境内企业在境外施工的工程的评选。
为鼓励境内企业在境外施工的装饰工程的评选,包括在港澳台地区施工的工程。近年来,境内企业在境外施工了一批优秀的装饰工程,考虑到实际的操作问题,此前没有把这些工程列入到装饰奖的评选范围。近年来,在境外施工的境内企业对装饰奖的要求呼声较高,为鼓励境内企业走出去,在境外创造更多的装饰精品,2005年拟将试行境内企业在境外施工的工程列入评选范围。境外企业在境内施工的工程暂不列入评选范围。
境内企业在境外施工的工程,由境内企业向企业所在地装饰协会申报,并直接推荐到我会。境外工程的申报单位应负责由中装协及属地装饰协联合组成的专家复查人员3至5人的各项出境手续和全部接待工作费用。
3、强化环保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审查内容。
前几年对环保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没有作为强制性要求,主要原因是各地对实施室内环境控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需要有必要的准备,很多工程在交工时没有做室内环境控制检测,随着行业的发展,作为装饰工程的精品,申报装饰奖的工程必须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今年拟对此项指标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查。
4、参建单位单独填写申报表和报送申报资料。
前四年装饰奖的参建单位没有单独填写申报表,所申报的资料也不全,从2005年起,拟对参建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完善,申报参建奖的申报单位与承建奖的申报单位一样,要求单独填写申报表和单独报送申报资料。
5、修改完善复查细则,使细则内容更具有可操作性。
装饰奖的复查工作是评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为完善装饰奖的复查细则和办法,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今年拟对复查细则进行完善,在评分幅度和尺度方面给复查专家更多的自主权和自由度,同时强化复查的细项内容。
6、对连续五年获奖企业,颁发荣誉奖。
装饰奖开展的几年来,得到了各地方协会的大力支持和施工企业的积极参与。在今年装饰奖开展的五年里,拟对五年来在推动全行业工程管理,促进全行业整体施工水平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给予特殊荣誉,进行命名表彰。条件为连续五年积极参加装饰奖的评选,并且荣获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和建筑幕墙类的承建奖和参建奖荣誉的企业。名称暂拟定为“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明星企业(2001-2005)”。明星企业每五年表彰一次。
二、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
1、将工程复查的内容适当调整到工程初审中,如“总体印象”,“生态环保”、“安全节能”等,取消原资料审查中“设计收费”等栏目。
2、将专家评审的内容同工程复查内容合并,强调“生态环保”、“安全节能”,取消“经济效益”栏目。
3、增加评选项目优秀设计师活动,同优秀施工项目经理一样,从参选获奖的设计人员中评选出优秀项目设计师,进行表彰,授予证书。
三、建筑幕墙类:
“装饰奖”(建筑幕墙类)由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幕墙委员会申报,无上述机构的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负责接受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