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设部建办[2001]38号文件和2002年7月9日建设部的通知精神,设立全国建筑装饰行业最高荣誉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下简称“装饰奖”。
第二条 “装饰奖”第年评选一次,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主办。
第三条 荣获“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符合国家各项目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分为公共建筑装饰类和建筑幕墙类两大类。
第四条 每年“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奖励的数量约为120项工程,建筑幕墙类奖励的数量约20项工程,每项工程可申报承建奖、参建奖两个类别。每个承建奖类别可附加申报一项参建奖。
第五条 “装饰奖”由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申报,无省级行政区建筑装饰协会的地区由中国建筑装饰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负责接受申报(以下简称委托单位)。
第六条 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承奖项每年不得超过两项。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七条 “装饰匀”承建奖的申报条件:
1、承建单位申报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含建幕墙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和工程结算均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承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
2、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等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且应为整体装饰装修。
3、在当地确属优秀,施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设计有相当独特的创意,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工程面积或造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筑装饰工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申述理由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 “装饰奖”参建奖的申报条件:
1、参建奖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申报。
2、参建单位申报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含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和工程结算均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苞欲放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参建单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
第九条 申报“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时旅行的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通过竣工验收一年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且已通过消防验收,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验收时有整改内容的工程应完成整改并已通过再次验收。
第十条 申报“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符合国家室内外环境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的相应工程施工的资质证书,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建筑装饰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下列建筑装饰不列入申报范围:
1、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2、近两年出现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施工的工程。
3、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施工的工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施工的工程(含港、澳、台地区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十三条 “装饰奖”的申报程序:
1、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由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领取申报表,并向其申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负责接受“装饰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初评,优中选优,在当地公示15日后,如无异议,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并附所有申报资料。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不直接受理企业申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推荐工程项目时分公共建筑装饰类和建筑幕墙两大类排序,并说明排序意见。
第十四条 “装饰奖”的申报资料和要求: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表》一份,单独成册,由申报单位根据《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表》样表及填表说明A4双面打印填写,参建单位不竟单独填写申报表。
3、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各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部分),工程施工的结算书复印件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验收平面图,以及相应的深化设计修改证明文件。图纸应为标准2号图纸,折叠成A4幅面大小单独装订成册。封页标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6、主体建筑的外貌、建筑装饰工程总体概况及各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10~20张。彩色相片统一为7英寸规格,并做相应照片的简短说明,用7英寸相册活页保护,单独成册,不得与其它资料混订,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计算机打印图片无效。
7、彩色照片另按500dpi进行扫描成图片数据jpg格式,数码照片或用计算机处理过的的图片无效。照片数据文件,统一用5英寸光盘记录,并用相应大小的方型标准封套保护。
8、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各一份。项目经理应是该工程施工的直接负责人,与相应图纸和工程施工管理档案上的签字一致,并且有相应的资格。工程项目经理除申报表中粘贴一张二寸彩色照片外,另附两张二寸彩色照片,并在背面标公司名称和姓名。
9、与申报工程施工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统一为A4幅面大小,封页标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
10、工程的申报材料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将建筑幕墙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的合格证明、隐蔽工程的性能检验记录、幕墙计算书、幕墙工程节点图等内业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建筑幕墙内业资料单独成册。
11、所有申报资料应统一用A4规格的方形塑料文件盒包装,文件盒厚度适中,并在文件盒封页上标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所有申报资料概不退还,请各单位自行留底,以备工程复查时查验。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为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评审包括初评、推荐、资料审查、工程复查和专家评审等,如某一阶段不合格将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十七条 初评、推荐两个阶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进行,并对推荐工程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为确保申报工程的质量,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对所有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合格的进行复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应配合工程复查工作。工程复查对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身份证、项目经理证书、合同、结算书、施工日志、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文件等原进行查验,对工程现场检查,并听取业主或使用前段时间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使用意见。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根据资料审查和工程复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奖的工程项目和获奖单位。
第二十条 工程复查合格的工程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3至4月为评选工作的布置阶段,5月至6月为申报初评初审及推荐阶段,7月20日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接受各地申报推荐的截止时间,8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资料审查并向社会公示申报情况,9至10月进行工程复查,11月完成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12月召开颁奖大会。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装饰奖”的承建单位、参建单位授予“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奖杯、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编辑出版年度《全国建筑工和平程装饰奖获奖工程作品集》。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向荣获“装饰奖”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对荣获“装饰奖”的工程项目进行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学习。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七条 参加“装饰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谦洁自律,各地建筑装饰协会要支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有关纪律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消申报资格,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防制和伪造“装饰奖”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