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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迎来重大变革:将由"事前专家审批"改为"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时间:2017-11-23 09:34:17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二、工作流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总体负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告知承诺资质审批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签名。

  (二)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6个月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是对被审批人承诺的关于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三、监督管理

  (一)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审批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试点地区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于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工作安排

  (一)试点地区于2017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本省(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及操作规程。

  (二)试点地区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系统相应模块开发,完成《告知承诺书》《实地核查表》、办事指南等告知承诺审批配套材料,并选择申请单位进行测试。

  (三)2018年1月起正式推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可操作性强的试点方案及操作规程,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目标和分工任务,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做好舆论引导。加强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宣传工作,使试点地区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稳妥试点评估。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要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并采取综合评估方式,对试点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力争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功。

 

 

关键词: 建筑企业 资质管理 变革 审批制度 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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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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