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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企业严重失信将被取消资质、个人将被吊销执业资格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时间:2017-05-02 09:40:14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切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

  (四)限制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包含失信被执行人的,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已经作为招标从业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限制评比达标表彰。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获得相关称号、奖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予以重点监管,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依法依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度。(责任单位: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推动开展社会联合监管。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为会员、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相关司局,有关行业协会)

  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根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八)鼓励企业(个人)自新。建立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黑名单被人民法院依法屏蔽、撤销的,相关惩戒措施自黑名单屏蔽、撤销之日起停止执行;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责任单位:各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九)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纳入未纳入、违法纳入以及未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协助执行职责。强化对协助执行工作的考核和问责,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和追责。要将落实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纳入党内“两个责任”范围,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各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健全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监督、警示和惩戒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根据行业特点,抓紧制定出可操作的失信被执行人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完成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并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督促检查,确保2017年6月前落实到位。加快失信惩戒软件的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责任单位:各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二)强化工作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逐步完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机制,不断优化政务工作流程,健全政务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促考核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和追责。(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关键词: 住建部 企业 严重 失信 取消 资质 个人 吊销 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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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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