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
7、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周边防护情况,包括对管廊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采取现状探勘、专项迁移方案、专项防护措施及对工程支持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的施工监督情况;管廊内防积水排水设施设置及落实到位情况;针对管廊内多工序交叉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临时用电、消防安全施工控制措施;各类孔口安全防护情况;通风与防尘作用安全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管廊交叉部位安全防护情况;管廊内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6年3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查找问题,提出对策措施,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4月至7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有关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6年8月至11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我部将适时对部分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和起重机械倒塌等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工作部署,将责任分解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深基坑、模板支架系统及起重机械的监督抽查工作。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对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否则一律予以停工。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并加强两场联动,依照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给予限制,将处罚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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