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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9省最新调整:400万以下不用公开招标!各省集采标准最新公布!

来源:建造云 时间:2019-01-22 11:25:26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多个省市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直接从200万上调至400万!文末附最新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全文解读!

  河北

  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2017-2018)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省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2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万元(含)以上。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15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0 万元(含)以上。

  甘肃

  甘肃省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30万元以上的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甘肃省有关规定。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2017年—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1、公开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2、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目录以外且超过5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018年,招投标改革正式步入“深改”阶段。

  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

  6月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

  综合两份文件,必须招标的范围如下: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以上规定自2018年6月起施行。


  发改委文件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注:蓝色部分内容在新规定中被删除)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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