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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工程档案在法律实务中的作用与思考
来源:法客帝国  作者:王琪 华心萌  时间:2015-09-01 09:30:55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本文依据工程档案管理课程的听课笔记为基础进行扩展,梳理了现行调整工程档案领域的法律规范,另加入了笔者接触过的几个实务案例及思考,意在抛砖引玉。

  三、工程档案在法律实务中发挥的作用

  本部分通过笔者接触到的几个案例,反映出工程档案在实务裁判中的重要作用。

  1.分包人依据档案资料证明分包资格,获取法院胜诉判决

  南通某建筑公司中标3幢商住楼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袁某决定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A公司,但分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建筑公司以不认可袁某系该公司员工为理由拒绝给付。能否证实袁某是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成为此案件的关键。经查阅工程档案,发现在施工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一栏中都分别填写:袁某,并盖有公司公章。法院最终据此判定袁某确系该公司员工,两公司之间的分包关系确立,A公司胜诉。

  2.判定是否属于勘察错误,工程档案提供了判断标准

  某工程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报告中,并未显示地层中含有废弃的码头建筑工事,而承包单位在基础施工时发现了上述情况,建设单位该如何认定勘察单位是否存在着工作失误和主观过错?实务中,判断勘察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需要分析上述情况的发生到底是勘察单位由于前期工作疏忽大意造成的,还是任何勘察单位根据城市建设基础资料的内容仍不能合理预见的合理风险。由此可见,判断的依据一致指向了城建基础资料的详细程度。

  根据《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城建档案馆可以依职权搜集的资料中,如果该城市历史资料、技术经济资料中的涉及交通、企事业发展的统计资料中都没有记载过曾经有码头建设的话,那么勘察单位主观存在的过错就很小,也就不容易被认定存在明显的工作过失。

  3.质量、工期、造价纠纷的解决均需依据工程档案资料

  面对存在相反主张的争议双方,法院经常引入鉴定单位来解决专门的技术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过程性文件不全或者无法体现双方真实意思,那么鉴定单位可能会由于没有充分的文件、技术资料作为鉴定基础,最终无法给出鉴定结论,导致案件迟迟不能裁判。所以,齐备的工程档案为纠纷解决、司法鉴定及法院裁判提供了客观依据。

  例如,一个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首先要对工程图纸进行核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图施工,设计变更是否经过设计单位同意;其次是确认设计计算、原材料是否合格、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地基基础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项工程,除了施工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外,过程性的工序交接都需要施工单位拍摄2-3张现场照片用以佐证履行行为。质量事故的现场录像资料客观记载了事故发生经过、造成损失情况、救助情况,这些档案材料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将客观真实固定为法律真实,另一方面有利于分清事故责任,便于纠纷的解决。

  综上所述,工程档案在法律实务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档案编制归集方面的相关规则应不断保持学习;从这些基础文件资料中,可以了解、还原建设的程序事件,结合实例与档案知识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附:调整工程档案关系的现行法律规范集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关键词: 工程档案 法律 实务 作用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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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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