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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住宅地震险实施的阻力和解决措施
   时间:2016-05-24 17:13:08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虽然现今属于地震频发的状态,但是仍然有许多人抱着侥幸心理,忽略地震险的重要性。

  担心无力赔偿,以往财险对地震“免责”

  地震险,一直都是中国保险业应该触及却不敢触及的领域,这是因为房屋地震险在个人市场上之所以遭遇尴尬,是因为地震破坏性是大面积的,损失也难以估计,因此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承保。另外,因为投保费不高,每年仅有二三百元的家财险保费,既不能给业务员带来业绩,更不能提升多少利润,而且由于所占份额较小,各大保险公司对此投入都不大。国内绝大多数险种中,地震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在财产险、房屋险中,地震都被列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但渐渐地,将地震涵盖进责任范围的保险也问世了。

  意识淡薄 地震损失难以估算导致推广困难

  其实,地震险一直以附加形式存在,投保人如有投地震险意向,必须投家财险,选择附加地震险,增加保费,才可投保。但保险公司一般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地震附加险。而且,地震险附加险的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由于收费较高,很多投保者在选择险种时也会主动避开地震附加险。尤其是财产险,由于地震不可预期性、破坏性大,无法防范、承保风险太大,目前财险行业对于地震责任都是免责。房贷险保单中,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列入责任免除。

  虽然现今属于地震频发的状态,但是仍然有许多人抱着侥幸心理,忽略地震险的重要性。同时,目前的地震险尚属稀有品种,而且都与分红挂钩。地震的涉及面和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费率厘定过高和精算师人才的缺乏,造成合理的地震保险利率无法确定。即使有地震类保险,愿意购买保险的人常常是最可能遭遇风险的人,而保险公司收取较高保险价格,或者将保险的推广限定在某些区域,从而阻止这类人购买保险。从定损来看,目前如何确定是地震造成的损伤是难点,只能根据地震发生的时间来判断,这直接影响消费者获赔,会造成消费者购买信心不足。

  解决措施

  说到底,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推广地震险还是无利可图。保险业里有一个术语,叫再保险。一家保险公司接到高额赔偿金的合同后,就找其他几家保险公司,再和他们签保险合同,把风险分摊。地震险是最适合采用再保险制度的。

  例如1966 年,日本建立了地震保险体制并颁布了相关法律。依据该制度,日本各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实行的是独特的地震再保险险种,形成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结构。近年来,日本购买地震保险的人数连续4年增加,在日本高知县,69% 的人在购买保险时购买了地震保险。因此,本次出台的地震险方案就采用了风险共担的措施。

  美国的加州,由于是地震多发带,该州政府上世纪80年代就通过法律,要求经营住房财产险的保险业者同时销售地震保险。所以,在地震多发地带出台相关的法律硬性推广,也对该方案的实施有一定推动作用。

  当然,光靠保险公司也不行。1998年日本阪神大地震,日本保险业损失惨重,虽然也经过再保险, 但保险公司还是承担了严重的赔偿责任。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相关法律规范商业保险公司的行为,由政府牵头设置巨灾资金,在灾害来临时,政府出面指挥,保险企业在有足够的资金链后,也必须承担保险的义务,为灾害后的赔偿负责。因此在政府领导下进行地震险的推广和实施,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 地震险 住宅 巨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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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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