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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怎么样击破“营改增”难点
   时间:2016-03-24 22:02:45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企业内部结构进行细化,避免混合经营情况的发生,对于一些部门经营和兼营项目进行拆分再分别进行核算。

  关于一些实行“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这里有一些应对之策可以解决难题。

  1.树立正确的增值税抵扣意识

  为了能够在“营改增”的大环境下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税负,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必须树立正确的增值税抵扣意识,积极去了解和掌握增值税相关知识内容,在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施工全过程中做到能够充分考虑如何转嫁税负和进项税抵扣问题。同时,要积极向各个部门贯彻“营改增”的相关内容,督促各个部门积极配合领导工作,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2.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结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企业内部结构进行细化,避免混合经营情况的发生,对于一些部门经营和兼营项目进行拆分再分别进行核算。各个部门对于一些施工方案的制定可以通过开会等形式就如何降低印花税以及随主税征收等税种进行讨论,然后选择最优方案进行施工。

  3、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

  也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扣除原有计取税费3.42%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材料价格由于开具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这种测算方式,我们认为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大面积地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

  4、记取综合税负

  即在现有报价体系的基础上,不做大的修改,仅将原取费标准中的3.42%修改为经过大量数据测算的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的修订方式,但如何确认平均综合税负却是棘手的问题。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

  5.优化并完善抵扣链条

  深化分工协作,优化投资向导,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使原来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及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得以消除。对于建筑业中劳务部分、原材料部分可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


关键词: 建筑 房地产 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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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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