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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多举措创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时间:2015-06-05 14:31:34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继2000年率先在全国推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后,深圳紧跟经济发展形势和社会发展实践,积极改革创新,对原有条例进行了修订,新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2014年8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深圳特区报记者 王晓晴 通讯员 王海金

  政府投资的项目怎么建、怎么管、怎么监督,勇立改革潮头的深圳又有创新之举。

  继2000年率先在全国推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后,深圳紧跟经济发展形势和社会发展实践,积极改革创新,对原有条例进行了修订,新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2014年8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高度契合国家近年的投资体制改革要求,力求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并重转变,对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实行层层推进的链条式管理,深圳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水平有望因此得到显著提升。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新《条例》进一步强调了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最终决策权制度,可望为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立法发挥更好的示范作用。

  全链条式管理政府投资项目

  一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领域仍然存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胡子”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时有发生。新《条例》则剑指项目规范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的每一个链条进行制度性规范,力图让“胡子”工程无处藏身。新《条例》吸收了深圳近年在政府投资管理领域试行的包括项目储备库制度、重大项目稽察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动态管理模式等在内的全新管理方法,将政府投资管理领域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通过立法上升到法律规范,以此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

  从深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践看,原《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划管理、建设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得到大幅提高。不过,政府投资领域目前存在的共性问题是,项目建设完成之后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产移交和资产登记率较低,大量项目建成后因为不具备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条件,长期处于“在建工程”状态,资产无法移交。

  为此,新《条例》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环节进一步予以规范,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胡子工程”多、管理链条不完善的现状,新《条例》分析提出合理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计时限规定,并结合现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完善项目验收、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管理规定,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效益。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重点解决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衔接问题,形成对项目从立项、投资计划下达到具体实施效果的全过程、闭环式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及时投入运营,提升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而且,深圳还将在投资项目管理的最后环节——项目后评价上进行探索,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评价,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佳配置。

  与此同时,新《条例》强调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管理。据悉,市发改委已经研究起草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通过明确项目稽察的范围、内容、工作流程、部门协作机制、法律责任等制度安排,推进依法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监督。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透露,市稽察机构将根据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年度投资重点,制定年度稽察计划,确定年度稽察项目和重点内容。其中,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等项目应当纳入年度稽察计划。

  优化审批流程提升项目管理效率

  针对以往一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长、效率低等问题,新《条例》以近年深圳多次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基础,总结已建立的项目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实行信息共享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分类别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新《条例》规定,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中列明项目、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且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等五类项目,审批程序根据不同项目类别适度予以简化。新《条例》还就市政府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予以了充分的授权,规定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

  新《条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实际,将政府投资划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四种方式。至于投资方向,新《条例》规定需要发挥政府投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既要发挥基础性作用,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又要发挥其引导作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新增了项目储备制度,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待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为了明确项目储备库与项目审批程序和建设程序之间的关系,还规范了列入项目储备的条件,即:新开工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其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多渠道展开监督

  不可否认,当前一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速度较慢、效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参与方相互扯皮、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原《条例》中,对各参与单位职责规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和全面,导致某些项目单位存在工作推诿、时间拖延等情形;同时,一些中介单位也存在工作不到位,随意出具咨询评估意见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速度、效率,降低了工程建设质量。

  为此,新《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明确了政府投资各参与方,包括项目单位、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以及项目法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评审机构、项目审批单位、其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自的工作职责、清晰界定各方的法律责任。

  同时,新《条例》将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予以了制度化,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情况、经市人大批准的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项目验收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新《条例》修订设置了项目公示制度,明确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样的程序设置,主要是考虑到在项目建议书审批以后,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仅可以将公示期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同时可以将公示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参考,有利于项目单位和项目审批单位在两个侧面共同落实公示反馈意见。

关键词: 深圳 投资项目管理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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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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