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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3•25”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包工头/总包/分包/监理/甲方统统获刑
来源: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时间:2017-12-07 09:52:53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2017年3月25日,广州市从化区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是刑事责任追究方面:

  检察机关目前已批准对17名涉嫌犯罪的企业人员执行逮捕;事故调查组另建议司法机关对5名监管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党纪政纪处分和问责建议方面:

  事故调查组对18名企业人员和6名从化区党委政府及部门责任人员共24人提出了处理意见。

  对12名企业人员和4名监管责任人员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撤职和撤销党内职务2人、行政撤职4人、降级1人、记大过4人、记过5人),其中进行党内严重警告8人;

  对1名监管责任人员建议由纪律检查机关进行诫勉谈话;

  对3名企业人员建议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对3名企业人员和1名监管责任人员建议作出书面检查。

  三是行政处罚方面: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5家企业、6名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其他方面:

  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广州市建筑集团、广州市环保投资集团、从化区党委政府、从化区住建局作出深刻检查,同时建议对符合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落实否决措施。

  (一)事故相关单位(35人)。

  1.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7人)。

  (1)曾利春,群众,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中钢结构安装工程实际承包方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黄叶喜,群众,曾利春安排在钢结构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和后勤保障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杨培军,群众,曾利春安排在钢结构安装工程的施工班组长,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李应宏,群众,曾利春安排在钢结构安装工程的后勤保障和技术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黎剑锋,群众,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5月19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朱俊宇,中共党员,黎剑锋安排在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的行政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7)杨建生,群众,黎剑锋安排在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总工、技术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8)李培荣,群众,黎剑锋安排在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的副总工,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9)吴锐彬,中共党员,市政集团派驻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执行经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10)郑志鹏,共青团员,市政集团派驻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1)彭伟海,中共党员,市政建筑分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6月20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12)冯文辉,群众,原市政建筑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7月20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13)钟学斌,群众,市政建筑分公司市场拓展部经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6月19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14)黄伟健,群众,电白集团副总经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5)晏有志,群众,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排在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监理部的实际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6)曾亮,群众,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排在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安全的专项监理工程师,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7)孟广伦,群众,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5月12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2人)。

  (18)苏穗东,中共党员,市政建筑分公司党支部纪律委员、宣传委员,市政建筑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行职责、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对施工现场安全和技术管理缺失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未能及时督促项目部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戴晓鹏,中共党员,市政建筑分公司副总经理,项目确定分包单位期间,时任经营部经理,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分包工程实际承包人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尹志权,中共党员,市政建筑分公司工程和质安部经理,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纠正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行职责、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等违法违规问题,未能及时组织排查和消除工程项目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王雄旭,中共党员,市政建筑分公司技术部副经理,负责主持技术部全面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过程缺失专项施工方案的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张广春,中共党员,市政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专业发包和合同评审审批把关不严,未发现和制止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未能督促检查项目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3)安关峰,中共党员,市政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市政集团技术管理与科技创新,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部现场施工专项方案缺失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未有效督促项目部落实项目技术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何景彬,中共党员,市政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未有效督促、检查项目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刘智强,中共党员,市政集团经营部经理,负责公司投标、专业发包和合同评审等审查,对公司专业发包和合同评审的情况审查不严,未发现和制止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肖锦龙,群众,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分管工程部和技术工作,负责土建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方案的审批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单位违法挂靠、转包行为,未有效督促落实“3•21”监理例会上所提出的钢结构施工作业事故隐患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27)刘玉贵,中共党员,建筑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培训教育、经营活动分析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项目部承发包管理、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8)杨粤黔,中共党员,建筑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市政集团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主持市政集团党委和董事会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单位承发包管理、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周卫东,中共党员,广环投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负责从化项目和集团安健环部等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项目管理部履行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由企业根据企业管理规定处理人员(3人)。

  (30)李寅春,群众,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工程部土建工程师,负责主管工程部中有关土建的工作,对土建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文件审查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单位违法挂靠、转包行为,未有效督促落实“3·21”监理例会上所提出的钢结构施工作业事故隐患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1)杜志强,中共党员,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部和项目经理部,明知晏有志不具有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仍然指定其为监理项目负责人,实际行使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对晏有志向其反映的高处作业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停止施工单位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2)周伟强,群众,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经理,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人,对事发项目监理部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项目监理部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监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4.作出书面检查人员(3人)。

  (33)贺全龙,中共党员,时任建筑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履行安全生产岗位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下属单位市政集团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

  (34)梁湖清,中共党员,建筑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岗位管理职责,对下属单位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承发包管理、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

  (35)刘先荣,中共党员,广环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兼任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下属单位安全管理混乱,项目土建总承包违法挂靠等行为失察失管,未能督促检查项目管理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

  (二)从化区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8人)。

  从化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36)肖晚辉,中共党员,从化区质安站站长,因涉嫌刑事犯罪,市检察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7)陈柱高,中共党员,从化区质安站副站长,因涉嫌刑事犯罪,从化区检察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8)罗勇,中共党员,从化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原从化区质安站副站长,因涉嫌刑事犯罪,市检察院于2017年6月26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9)孙友根,中共党员,从化区质安站太平和城区区域的监督员,因涉嫌刑事犯罪,从化区检察院于2017年4月25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0)李英才,中共党员,从化区质安站监督员,因涉嫌刑事犯罪,从化区检察院于2017年4月25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化区住建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人):

  (41)颜仲冬,中共党员,从化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主持住建局全面工作。区住建局未全面落实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下属质安站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缺乏规范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区质安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失察。颜仲冬作为住建局主要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2)汤建明,中共党员,从化区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建筑行业管理以及代管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分管质安站。区住建局未全面落实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下属质安站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缺乏规范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区质安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失察。汤建明作为住建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43)何智敏,中共党员,从化区住建局建筑业监督管理科科长,负责建筑业监督管理科全面工作。区质安站有关监管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未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督促本次事故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建筑行业监管科负责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质安站管理、指导不到位。何智敏作为建筑行业监管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地方党委、政府(3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人)。

  (44)迟军,中共党员,从化区副区长,分管交通、住建、水务、民防、中心镇、气象等。区住建部门未正确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监管制度不到位,未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督促事故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支持、督促住建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协调、解决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迟军作为从化区分管住房和建设工作副区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进行诫勉谈话人员(1人)。

  (45)吴林波,中共党员,从化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分管发改、统计、教育、政务、信访法制、安全生产和区府办工作。从化区党委、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监管制度不到位,支持、督促住建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协调、解决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吴林波作为常务副区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3.作出书面检查人员(1人)。

  (46)蔡澍,中共党员,从化区区委副书记、区长,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从化区党委、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监管制度不到位,支持、督促住建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协调、解决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住建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蔡澍作为从化区区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上述人员经司法机关查实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建议由相关部门或单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5家单位)。

  1.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53]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由市住建委按照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处理。

  2.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由市住建委按照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处理。

  3.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由市住建委按照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处理。

  4.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5.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54]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委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按照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处理。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6人)

  1.杨粤黔,中共党员,市政集团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55]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陈庆良,中共党员,广东茂名市人大代表,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3.孙成,中共党员,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4.刘先荣,中共党员,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5.姚启源,群众,市政建筑分公司在土建总承包项目备案的项目经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56]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其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何红清,群众,持安全员B证,黎剑锋安排在项目的施工员,建议由市住建委提请省住建厅吊销其安全员证。

  (六)其他建议。

  1.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广州市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从化区党委、政府向广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从化区住建局向从化区党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广州市人民政府及从化区人民政府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措施。

关键词: 广州3•25事故 调查报告 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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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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