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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联营挂靠企业的生存空间在哪里?
来源: 建筑前沿  作者: 包顺东  时间:2016-05-03 09:35:16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建筑业的产值约18万亿,通过联营挂靠完成的产值约为5万亿,占比36%。这么大的产值,在“营改增”之后,不可能一夜之间就不存在了。那么联营挂靠企业的生存空间在哪里呢?

    挂靠模式,也称作联营模式,是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一种经营现象。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建筑业的产值约18万亿,通过联营挂靠完成的产值约为5万亿,占比36%。这么大的产值,在“营改增”之后,不可能一夜之间就不存在了。那么联营挂靠企业的生存空间在哪里呢?

    1、联营经营模式介绍

    联营模式,顾名思义,是指由不同的利益主体(一般包括施工承包方、联营合作方)联合经营,其一般体现相关利益方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等特征。实际操作中,常常表现为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有机会获取了一个需较高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由于企业资质不够,便借用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并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借出资质的企业被称作资质提供单位,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的单位被称作资质使用单位。

    2、联营经营模式的管理现状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要满足合同流、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视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来讨论下联营模式的“四流”情况。联营模式的“四流”模型如图1所示。

营改增。

    图1 联营模式的“四流”模型

    联营模式“四流”管理的最大特点是:(1)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物流“四流”不一致;(2)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采购进项无法抵扣。

    对于资质提供单位而言,同业主之间只有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没有物流或服务流;资质提供单位与资质使用单位没有合法的合同关系,资质提供单位无法取得进项抵扣。

    对于资质使用单位而言,其并非是该项目的法定纳税主体,但却有大量的采购项目,这些采购项目大多无法提供规范的采购发票。

    即便资质使用单位能够取得大量的增值税发票,也存在问题:销项税的主体是资质提供单位,进项税的主体是资质使用单位,无法形成增值税链的抵扣闭环。

关键词: 营改增 联营挂靠企业 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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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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