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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下发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面积将被严格控制
来源:时代商报    时间:2013-02-06 15:38:28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日前,辽宁省政府已下发了《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其中不仅明确了我省保障房的建设、分配和运营等相关细则,更是明确规定,辽宁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需不超过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需要不超过60平方米。据了解,自下月1日起,这一《办法》将付诸施行。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了解到,日前,辽宁省政府已下发了《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其中不仅明确了我省保障房的建设、分配和运营等相关细则,更是明确规定,辽宁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需不超过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需要不超过60平方米。据了解,自下月1日起,这一《办法》将付诸施行。

  保障性住房面积将被严格控制

  据了解,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面,《办法》中规定,廉租房应当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50平方米。对于公租房,省内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而新建的普通商品房项目中,也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住房。《办法》中还提到,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60平方米。但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省内各市依然可以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户应在两个月内交房

  《办法》中还规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来使用住房,不得出租、转租、转借或是调换、经营保障性住房,更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用途。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相关部门将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如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那么相关单位将对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随后记者了解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了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保障对象条件时,住户应当在两个月之内将房子腾退出来,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了其他住房,那么也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关键词: 辽宁省 保障房 建设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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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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