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工程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诚信保证金(含投标保证金,下同),数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诚信保证金从投标人本单位的基本账户上直接转(汇)至盐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帐户(收款单位:盐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户银行:盐城市建行榆河分理处, 帐号:32001733936059372133,联系电话:0515-88587321),投标诚信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投标诚信保证金汇出单位应与投标报名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开标前投标人须持交款凭据原件、银行基本账户许可证原件或经盐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核验的银行基本账户许可证复印件,到盐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具保证金收据。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将保证金收据交工作人员核验,否则视为投标人未交纳诚信保证金。
诚信保证金退还时间:非中标候选人的诚信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退还;非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的诚信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开出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诚信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仍存于盐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账户中,接受市招标办和专业招标办监督。
中标人诚信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且中标单位进场后,凭招标人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情况反馈表和施工进度情况说明,经专业招标办备案后,按施工进度给投标人分期办理相应比例的诚信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项目竣工验收前,退还诚信保证金总额的90%,其余10%竣工验收通过后予以退还。
投标人未缴纳诚信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十一、申请人除不可抗力情况外,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同时不予退还其诚信保证金。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十二、投标人有违反《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则规定(试行)》中规定情形的,招标人将拒绝投标报名。
十三、本工程严禁挂靠,一经核实挂靠,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十四、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电话:盐城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0515-83080019;盐城市城乡建设局招投标办公室:0515-88587313
招标人(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陈斌
联系人:周广荣 联系人:仇实
联系电话:13605102275 联系电话:1385104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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