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较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较高的省(市)
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重庆市、云南省。
2017年对上述省(市)在安排年度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时,从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3类项目中选取一类,综合考虑该类型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等情况,在平均测算各省份年度中央投资规模的基础上,给予提高10%以上额度的奖励。(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一、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成效较好、闲置土地较少的市(盟)、县(市、区)
天津市武清区、静海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唐山市丰南区、武安市、高碑店市、枣强县,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上海市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如皋市、海安县、高邮市、泰兴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瑞安市、苍南县、海宁市、安吉县,安徽省长丰县、固镇县、明光市、舒城县,福建省龙岩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泰安市,河南省登封市、兰考县、武陟县、鹿邑县、泌阳县,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宜城市、汉川市、松滋市、咸宁市咸安区,广东省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四川省金堂县、广汉市、犍为县、青神县、华蓥市,贵州省凤冈县、黔西县、普安县、福泉市、荔波县,云南省保山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韩城市,青海省海东市。
2017年对上述市(盟)、县(市、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每个市(盟)奖励用地计划指标5000亩,每个县(市、区)奖励用地计划指标1000亩。奖励指标在2017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列出,纳入计划执行管理。(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
十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省
浙江省、湖南省、广东省、陕西省、甘肃省。
2017年对上述省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组织实施)
十三、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省(市)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
2017年对上述省(市)优先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面予以重点倾斜;优先支持举办“创响中国”等重大活动,将有关成果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主会场中予以重点展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四、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直辖市辖区
北京市顺义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嘉定区,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宁波市、嘉兴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东莞市,重庆市璧山区。
2017年对上述市、直辖市辖区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布局、“中国制造2025”城市、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
十五、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
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芜湖市、江西省景德镇市、山东省淄博市、河南省新乡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株洲市、甘肃省金昌市。
2017年对上述市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在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上予以倾斜,在创新转型发展、创新创业、“互联网+”等有关工作或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六、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直辖市辖区
北京市石景山区、山西省长治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吉林市、黑龙江省大庆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萍乡市、山东省淄博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株洲市、重庆市荣昌区、四川省自贡市、贵州省六盘水市、甘肃省白银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2017年对上述市、直辖市辖区优先支持设立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七、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省(市)
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
2017年对上述省(市)在安排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和支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十八、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省(区、市)
安徽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
2017年对上述省(区、市)在分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