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住房租赁管理体制
(一)落实地方责任。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地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二)完善租赁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严格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制定出租住房标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部门要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住房租赁当事人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视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三)加强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四)促进行业自律。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加大对发布虚假信息、挪用占用租赁押金、违规租赁等行为查处力度。积极推进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住房租赁市场情况,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倡导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梯次改善的新理念,营造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