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长效机制几个方面来看,目前议论得最多的是财税中的“房地产税”,这方面您有什么建议?
倪鹏飞:财税方面,财税涉及政府调节机制问题。政府调节最重要的首先就是通过财政和税收手段。
所谓经济机制即通过利益的分配和利益的调解,使得市场主体能够约束和激励自己,然后实现政府或者市场所要达到的一个目标,具有双向的作用。
税收也有正向的激励作用,比如对居民住房的基本消费需求,采取适度减税或免税制度。而对于超过一定持有住房标准进行征税,则具有负向的约束作用。交易税税也是如此。财政补贴主要是从正向的角度去支持中低收入者消费,比如保障房制度、买房补贴优惠等。
财税还有一个重要内容是财税体制问题,即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及关系,涉及到政府积极性问题。目前是一个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制度安排,需要建立一个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机制。从而形成地方政府既有动力也有能力去提供公共服务的机制。再一个地方政府收入主要来源土地出让金即土地财政的制度安排,是导致地方政府卖地冲动机制的基础。我们建议:建立土地出让金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制度,中央拿大头,地方拿小头。与此同时,采取两个配套的财税措施。一是将基础教育与社保实行全国统筹。二是从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分成比例,扩大地方的份额。
关于房地产税,可以说错过了最佳时机了。最佳的时机肯定是房价普遍上涨的时,那时在全国一并推开既能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又能够调整税收结构,甚至根本上把财税体制改变过来。但现在可以考虑现在一些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一、二线城市开征,然后择机在全国陆续推开。对此,尤其要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房产税征收对普通居民只有积极影响没有消极形象,因为它不是普遍征收,而是有起征点的,同时征收的房产税的收入,将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支出。
记者:目前像一线城市房价也有微调,那也适合推出吗?
倪鹏飞:微调?那是限购没有取消的情况下,限购和房产税可以是一个替代关系,开征房产税然后的城市,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尝试取消限购。
记者:你更支持用房地产税手段调整?
倪鹏飞:对,目前许多行政性的调控手段不是一个机制,房地产税能产生调解机制的作用。购买更多、更大的住房,占用更多的资源,理应承担更多成本,这不仅有利于约束过度消费,更有利于抑制投机。
4.除了这5大手段,关于楼市“长效机制”的建立,您认为还有什么问题亟待解决或有其它的建议?
倪鹏飞:我认为还应该建立一套政府内部相互协调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在横向层面,使得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能够实现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和监督制约。比如说住房委员会,由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来领衔,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的制度。建立房地产调控的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相联动的制度。建立房地产调控与宏观经济及其相关部门经济相协同的制度完善定期会商会议和临时会商机制。完善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和决策沟通机制。完善职能部门向主管领导的情况报告与决策请示制度。在纵向层面,完善纵向政府间职能定位与分工。强化中央政府的监督责任和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住建部及相关部委对全国主要城市房地产市场、投资、金融、土地等健康状况的监控制度体系。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同时建立相应市场监控体系。相关部委适时将市场监控情况向协调小组报告,协调小组向相关城市发出市场风险提示,必要时通过约谈等提出建议和指示。与此同时,完善“监督考核,奖惩问责”机制。完善住房管理的考核、监督、约谈和问责制度。将房地产调控纳入地方领导政绩考核范围,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和问责办法。通过约束避免监守自盗,通过激励让各部门有动力监管。
总结的来说,第一,无论是土地市场、住房市场还是金融市场,都要强调它的充分竞争,完善供给和价格市场机制。如果不完善,仅有政府行政干预,可能把问题更加扭曲。第二,政府的调解和监管机制要健全,主要指财政和税收的利益调解机制,然后再把这些法制化。第三,政府内部的工作机制。实现政府内部决策、执行、监督既有动力又有约束力。
鉴于房地产问题具有全局性、急迫性,建议应以解决房地产问题作为供给侧改革或者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点和核心点,以这个解决这个问题为主攻点,带动全局问题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