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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综改示范区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建设管理部    时间:2020-12-04 11:24:44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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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示范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逐步实现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及智能化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太原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并住建字〔2020〕82号)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推进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晋综示发〔2019〕91号),对标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等先进地区政策,以及国务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示范区财政设立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条 示范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范围如下:

(一) 财政投资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二)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

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新建民用建筑及混凝土结构的工业厂房,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形式,装配率达到30%以上。

(四)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会展中心等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推进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设试点;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鼓励采用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五)对因特殊地质条件等不具备采用装配式建筑形式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管理部会同行政审批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该项目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形式。专家从省住建厅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 本扶持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的入区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取得土地证的建设项目,使用预制混凝土、钢结构和木结构部品部件建设的装配式民用和工业建筑。

第二章 扶持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优先安排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工业用地转征报批,可通过“弹性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对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用地。

第六条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预售时,在项目达到正负零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 积极协助装配式建筑项目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太行杯”、“汾水杯”、“优良工程”、“优秀工程设计”、“标准化工地”、“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康居示范工程”等奖项荣誉。

第八条 对于非示范区财政投资的以下项目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扶持。

(一)单体建筑装配率综合评分值达到30分及以上的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单体建筑装配率综合评分值达到50分及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认定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项目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示范区行政审批局提交装配式建筑承诺书、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项目施工图装配率计算书和装配式建筑设计评价表(设计单位出具)。享受用地保障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项目投资协议》,由区土地业务

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装配式建筑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评价验收表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示范区行政审批局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按示范区普惠类政策执行兑现。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资金奖励,项目建设单位需另外提供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认定文件。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申报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应明确各自职责,通力配合。对未按相关法规执行的相关单位,依法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扶持办法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对于默许或协助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瞒报信息,挪用、截留或冒领扶持资金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资金扶持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山西综改示范区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晋综示发〔2020〕149号)《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装配式建筑扶持办法(试行)》(晋综示发〔2019〕123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 装配式建筑 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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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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