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装协[2012]21号
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解放军建筑装饰协会,各有关会员企业:
2007年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秩序司)和国资委协会办公室批准我会作为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单位。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是政府授权我会进行的一项重要职能,藉此切实推进装饰行业信用建设的发展。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2011年10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为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实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根据商务部信用工作的要求,加大对建筑装饰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复审工作的透明度,逐步建立更为科学的评价办法和模数,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手段,及时有效的反映企业的信用动态,为政府机构、业主单位、消费者等提供行业企业的准确信用信息,全面真实的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并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使我们的信用信息平台和有关企业、行业、政府等方面的内部管理系统建立数据提取通道,使信用信息可查可溯。
经协会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晓一,副组长:陈新 王毅强)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度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http://www.12312.gov.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中装新网(http://www.cbda.cn)等媒体上予以发布,为行业守信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树立良好的行业企业形象,提高行业企业的品牌力和影响力。
现将2012年度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的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企业
1.时间安排:根据商秩字[2009]7号文件的要求,自愿申报的企业于2012年12月5日前完成资料报送工作;2012年12月15日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解放军建筑装饰协会完成初审和上报工作。
2.申报程序:申报企业将完整评审资料报属地建筑装饰协会。地方建筑装饰协会按相关文件严格审核企业自我评价,组织当地“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专家”进行初审打分,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企业自我评分、拟申请的信用等级和协会评价拟申请的信用等级、列表统一报到全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3.联系: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邱悦、吴恩振、田万良,电话:010-84600949、84600940,传真:010-84600950,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中国国际展览中心1号馆4层339室,邮编:100028。
4.附件:
二、年审复评企业
根据商秩字[2009]7号文件中关于“严格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复评”的规定。截止2011年12月31日因复评没有通过的19家企业的信用等级证书被废止;2012年我会将对取得信用等级证书的273家企业进行年审复评。请相关企业对2011年度信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
2. 时间安排及程序:年审复评企业请于2012年6月30日前,加盖企业公章向当地建筑装饰协会申报复查。请个地方建筑装饰协会认真履行复查工作,对重大违法违规失信企业不得瞒报。
3.资料要求:企业上报资料,需纸质、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请发至985497490@qq.com。
4.联系: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邱悦、吴恩振、田万良,电话:010-84600949、84600940,传真:010-84600950,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中国国际展览中心1号馆4层339室,邮编:100028。
5.附件: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