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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来源:本网   作者: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时间:2010-02-04 14:52:0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本行业信用评价坚持企业自愿参加、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与,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保证评价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2007年8月29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前 言

  根据2006年12月23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2007年1月15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批准的《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制订本标准。 

  本行业信用评价坚持企业自愿参加、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与,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保证评价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本标准(试行)适用于自愿申报行业信用评价主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和家庭装饰装修的专业承包的三类企业。 

  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办)在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全国装饰行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中国建筑装饰网作为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指定网站,与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和地方建筑装饰协会网站建立链接,将自身网站与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地方建筑装饰协会网站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发布、资料收集、投诉举报、结果公示和宣传推广的平台,充分发挥网站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作用。 

  评价的初评结果和终评结果在中国建筑装饰网上公示,并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评价报送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备案,并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上公布。 

  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标牌、编号,按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联合发出的《关于发布行业信用评价证书、标牌统一样式和编号方法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10号)办理,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落款并统一发放。 

  本标准可从网上下载。 

  本标准由全国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办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试行。 

  二、行业信用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划分

  1.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每10分为一个级差,高于90分为最高级,对应的等级为AAA级。依此类推,低于60分的为最低级,对应的为C级。 

  B、C级用于企业降级评价。 

  各信用等级分值和信用状况特征详见表 

  2.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限和晋级

  评价结果有效期限统一定为二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在有效期内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应采用简单有效方法,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并在网上公布。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3.证书和标牌 

  根据《关于发布行业信用评价证书、标牌统一式样的编号方法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10号)的要求,评价工作统一定名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的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 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信用等级的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一制作。 

  三、评价收费、企业申报和投诉举报

  1.评价收费

  根据整规办发[2007]3号文件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控制行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收费金额不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相联系。评价结果公布后,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收支账目。 

  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为6000元/家,其中,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初评2000元,全国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办终评4000元,支出范围限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

  2.企业申报 

  申报办法详见《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企业申报表,详见附表。 

  全国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中国国际展览中心1号馆四层387室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信息咨询委员会 

  邮 编:100028 

  传 真:010-84600950 

  联系人:田万良 郎志春 王晗笑 

  电 话:010-84600940 

  电 邮:xinyongpingjia@ccd.com.cn

  开户名: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开户行:北京银行甘家口支行 

  银行账号:01090315500120105251830 

  3.投诉举报 

  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对本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和监督,并通过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和投诉电话接受本会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 

  电话投诉:全国整规办010-85093326,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010-63192640。 

  邮件投诉:E-mail:zhangjie_zg@mofcom.gov.cn。 

  四、信用评价过程和量化分值权重

  1.信用评价过程 

  本行业信用评价过程分为二大部分:初步评价和详细评价。详细评价,分为必要符合条件评价和附加条件评价二部分。 

  初步评价:为符合性和完整性评价,申报资料封存完好,并在骑缝处加盖企业法人单位公章。 

  必要符合条件评价:是申请人必须满足的条件,此为定性评价,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其评价资格将被拒绝。 

  附加条件评价:评价因素实行百分制,具体评价因素的评价标准、量化分值和权重按本标准要求。 

  2.量化分值和权重 

  设置了六大类指标,共100分:企业综合素质35分、财务能力15分、管理水平10分、竞争力状况20分、社会信用记录10分、不良信用记录10分。 

  以上评价为“附加条件评价”,详见附表。 

  每个指标的变动区间均对应了比较准确的评分标准,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自由裁量评定分数的,通过集体会商确定。 

  五、符合性和完整性评价

  1.建筑装饰企业信用评价所需征信资料清单(以下均为复印件) 

  (1)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签字或印章。 

  (2)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以及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AS18001认证。 

  (3)近三年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包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保。 

  (4)公司税务登记证号,近三年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的财务(纳税)审计报告。 

  (5)近三年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企业评优证书。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的为准,如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和省统计局的建筑装饰10强企业、北京市“长城杯”、上海市“白玉兰杯”等;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信得过企业”、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的“深圳市装饰金鹏奖”、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的“家装诚信企业”、陕西省建筑装饰协会的“诚信企业”等。 

  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中编[1994]1号文件,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为的有15个: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 

  (6)企业社会信用记录:以当地建设行政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给予的为准。如北京市工商局的“北京市著名商标”、深圳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的“深圳市知名品牌”,捐助“希望小学”、“失学儿童”、赈灾、见义勇为、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活动。 

  (7)近三年企业不良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银行信用方面:故意拖欠和逃废银行(信用社)债务,贷款卡逾期年审等。 

  合同信用方面:合同欺诈和故意不履行商业信用合同等。 

  工程质量信用方面:监督检查不合格,假冒伪劣、价格欺诈和虚假广告等。 

  财务会计、统计报表信用方面:提供虚假财务会计、统计报表信息等。 

  纳税信用方面:偷税漏税、伪造发票、拖欠税款等。 

  劳动保障和防治职业病信用方面: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用工、克扣和拖欠民工工资,社会保障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或拖欠社会保险费,不履行劳动保护、不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和保障义务等。 

  安全生产信用方面: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人身安全事故。 

  环保信用方面:承建的工程项目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达标。 

  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个人违法乱纪行为记录。 

  以及走私、逃骗套汇、偷逃骗抗税、制假贩假、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侵权、合同欺诈和故意不履行商业信用合同等违法情况。 

  负面信息,以当地建设行政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的为准。家装投诉率,以不高于当地主流媒体、政府相关处罚的规定为准。 

  2.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核算方式、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情况、纳税人性质和税务管理状态,企业工商年检情况,企业类型,企业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等。 

  (2)公司简介:一是主要投资者和经营者简介;公司组织结构及下属分(子)公司基本情况;二是公司对项目部的管理情况,包括项目部的设置方式、材料采购、成本核算、收益分配方式、施工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等简介;三是公司财务、质量、安全、环保、信息化等方面的主要管理制度简介;四是公司近三年发展规划纲要、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简介等。 

  (3)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六、必要符合条件评价

  以下文件为复印件,均应有企业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ISO9001等认证证书。 

  2.近三年(不包括本年度,下同)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记录,副省级城市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相关信用评价证书。 

  3.税务登记证书,近三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纳税)审计报告。 

  4.近三年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5.近三年金融系统评价。省、市、区有资格的机构均可。不同年份取得不同等级的,按累加结果。 

  6.近三年工商系统评价。 

  7.近三年企业社会信用记录。 

  8.近三年企业不良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9.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企业申报表(另需提供电子版,E-mai:xypj@ccd.com.cn

  七、附加条件评价

  企业综合素质评价(35分)

  注:专业从事家装的企业,二级可相当于表2中的一级企业;三级相当于二级企业;行业准入企业相当于三级企业。

  

  1、调整信用评价指标。继续执行2008年6月30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发出的《关于进行2008年(第三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装协[2008]40号),按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分为三大类地区,调整“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的年产值、合格工程和企业评优三项指标: 

  第一大类地区(7个地区——4个直辖市和广东、江苏、浙江),年产值原有标准不变。合格工程和企业评优,认可当地建筑装饰协会的评价(如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2008年3月30日《关于表彰2007年度“常州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的决定》(常装协[2008]06号)),分值同全国性、副省级城市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相关信用评价。 

  第二大类地区(10个地区——河北、江西、湖北、黑龙江、山东、河南、四川、甘肃、山西和辽宁),年产值相应核减20%;合格工程和企业评优,认可当地建筑装饰协会的评价,分值同全国性、副省级城市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相关信用评价。 

  第三大类地区(11个地区——内蒙古、吉林、福建、海南、贵州、云南、青海、宁夏、陕西、新疆和西藏),年产值相应核减40%;合格工程和企业评优,认可当地建筑装饰协会的评价(如厦门市的诚信企业),分值同全国性、副省级城市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相关信用评价。 

  对具有特殊贡献和社会重大影响的情况,如慈善捐助(如四川汶川抗震救灾)、投资教育、见义勇为、参政议政、海外承包等,综合可加 5分以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行业信息化建设创新成果最高可加到3分,行业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可加5分。 

  2、失信行为认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行政处罚网站的通报情况,行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因串通投标、工程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清出当地市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在工程投标、企业资质升级、申报注册建造师等执业资格、工程验收、评比表彰达标文件中弄虚作假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合作工程出现失信的,追究企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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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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