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漳州市住建领域治理欠薪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落实。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住建领域治理欠薪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人劳动权益,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一)严格保障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落实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严格按规定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未落实资金或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督促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二)规范人工费拨付。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单独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比例及支付方式,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将人工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审核、结算、审计等挂钩,变相拖延或克扣。不得以商业承兑汇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挤占、拖欠人工费。
(三)强化合同履约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将劳务实名制、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工程监理、现场管理重点内容,对施工总承包、分包等单位履约情况全过程监督,每月核查实名制考勤、工资账户资金拨付和发放等台账并签字留痕,落实用工与工资支付监督责任,及时协调处置欠薪隐患。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欠薪隐患未消除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或人社部门报告。因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履行好监督责任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二、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
(四)落实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要求配备专职劳务员(劳资专管员),实行人、证、岗、考勤、工资“五统一”管理;项目开工前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全面接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及我省实名制平台,人员进场前完成身份核验、合同签订、实名登记,未实名人员一律不得进场施工;人员进退场实时动态更新数据,落实所有进场人员(含建设、施工、监理的管理人员,各班组工人及临时用工等人员)“应考尽考”的要求,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五)加强用工普法教育。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名制考勤通道等醒目位置统一粘贴“五不”宣传海报:不得配合劳务公司(或班组长)办理虚假考勤手续、不得配合班组长签字确认虚假工资表、不得配合项目(或劳务分包公司)签订不实的劳动合同、不得配合项目部(或班组长)签订虚假退场确认书、不得将工资卡交给班组长或他人保管。用通俗语言音频滚动播放工资支付注意事项、投诉举报等维权常识,提升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
(六)规范现场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结合施工员和带班组长每日班前交底,要求所有进场人员做好实名制考勤打卡并拍照留痕。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劳务员用工抽查制度,每日抽查比例不低于当日出勤人数的10%,发现考勤弄虚作假、冒领工资、劳务企业或班组恶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应立即制止、批评教育,并于当日上报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置,同时记入项目用工台账备查。
(七)完善工资发放闭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名制考勤通道、施工现场出入口、工人生活区等不少于2处醒目位置,按月公示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账、拨付明细、余额和代发银行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加盖公章并留存备查,严防截留工资,保障农民工知情权。强化工人退场管理,施工单位核验工人身份,由本人现场签署工资结清证明,拍摄含本人、结清证明及当日日期的影像资料,经专职劳务员确认后归档,全程可追溯。建筑业主管科(股)室要加强与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在竣工验收等重要节点的联动,对工人工资结清情况进行随机回访抽查。
(八)健全用工管理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台账,涵盖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表、发放凭证、退场人员花名册、班前交底资料、隐患排查处置等纸质和影像台账资料,实行“一人一档、一事一记”。台账保存期限自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之日起不少于5年。上述资料作为劳动争议解决的核心证据,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强化劳务分包单位直接责任
(九)规范劳务分包单位执业行为。劳务分包单位应按资质标准要求配备企业自有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并按要求(含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劳务员)到岗履职,人员应为本企业自有员工(须具备本企业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流水),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以实名制平台考勤数据为依据)。
(十)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劳务分包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要求,不得招用未实名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从事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及班组长应每月及时、如实上报用工及工资信息,不得以发放生活费、协助农民工避税等名义截留、扣发农民工工资。
(十一)探索工资发放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项目结合项目用工实际,采用“基本工资+绩效”等结构化薪酬发放农民工工资,其中基本工资应每月足额发放,绩效部分定期结算且占工资总额不超过10%。工人退场前应当结清工资,工资和绩效均应通过工资专户发放。
四、夯实属地住建部门监管责任
(十二)制度落实全覆盖。市、县(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本辖区内在建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住建部门应当整合力量,统筹安排,定期开展新开工项目集中交底,宣贯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项制度,确保新开工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全覆盖。
(十三)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联动机制,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科(股)室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时向建筑业主管科(股)室推送商品房项目涉及的施工单位信息。强化“电话回访+四不解除”工作机制,住建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联合人社部门共同抽查项目工资发放情况。对于投诉未处理、工资未结清、隐患未消除、违法行为未整改的项目,暂不予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直至整改到位。
(十四)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结合合同履约评价,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人工费拨付、工资发放等实名制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管。强化“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对欠薪隐患突出、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的项目,全面核查承建各方主体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特别是劳务企业挂靠、出借资质,实行全链条闭环监管,清理“挂证开票”的乱象;对查实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倒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和根治欠薪制度落实情况,并追溯企业资质和市场准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