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人员积极性,落实协会工作整体目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本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本会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根据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也不得设立经济实体组织。经本会批准,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内部工作部门。分支机构在筹备阶段,须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不设财务部门,不设银行账号。财务工作由协会分设账户,按照《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财务管理及会计报销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会员进行通报。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
(一)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与本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三)有不低于10家发起单位,且须为协会会员。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工作场所。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申报。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工作目标计划等。
(二)考核。对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工作场所进行考核。
(三)初审。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会长办公会初审。
(四)通过。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没有发展前景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
(二)长期不开展活动的;
(三)有严重违规和违法现象的。
第十条 分支机构终止的程序:
分支机构的终止由秘书处提出初步意见,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分支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原则上由本会副会长以上人员兼任。分支机构分会负责人可称会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可称主任。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应是协会会员(含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自行管理,并报协会备案。 分支机构负责人、秘书长参加社会活动,应执行申报制度。参加社会活动如无经本会会长同意授权,不得代表本会出席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本会章程制定相关的工作规则(规定、制度),报本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可以纳入到本会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本会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实施。各分支机构每年应举办不少于一次专业活动(包括合办)。
第十五条 工作目标应包括本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工作项目,发展会员的目标(原则上每届发展会员不少于10家),内容要切合实际,定性定量。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安排制作、管理。 凡是以本会名义盖章需按用章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发文,无论是以协会名义,还是以分支机构名义,都必须先报协会秘书处审阅,经协会会长批准后,以协会名义发文的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编排文号,再行印刷发出。审批原件和印刷好的文件须由秘书处存档。以分支机构名义发文的,应按内部发文及用章规定处理。凡未经审批的分支机构发文,均视为无效文件。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报销等均执行协会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协会报销审批程序。分支机构账面无结余资金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凡以协会名义举办活动,必须报协会秘书处审核,报请会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合办的活动,必须报协会秘书处审批,不得擅自举办。各分支机构组织开展活动前,须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专委会主任签字并盖章,由秘书处统一安排落实;活动结束后报送活动总结一份备案留存。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与本专业无关的,与其它单位合办,但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业务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第二十二条 年度末召开述职会,本会领导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秘书长参加。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向协会会长办公会述职,协会对各分支机构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评选出年度优秀分支机构。确定为优秀分支机构的,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给协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视情节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主要负责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