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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装协】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时间:2025-05-08 09:55:42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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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装协〔2025〕8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

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

  为加快推动我省建筑装饰行业诚信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支持会员诚信合法经营,服务会员管控信用风险,引导诚信经营、守信践诺,规范信用评价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支持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建筑装饰行业实际,我会制定了《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附件:《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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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01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省建筑装饰行业诚信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支持会员诚信合法经营,服务会员管控信用风险,引导诚信经营、守信践诺,规范信用评价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支持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建筑装饰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装协”)会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包括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活动的会员企业(以下简称“受评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完善行业信用自律机制,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等活动中形成的,用于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等相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公平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信用评价结果在加快协会信用建设、鼓励工程招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领域的深度应用和监督管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省装协是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评价实施单位,由省装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工作,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指导监督。

  02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基本信息、加分信用信息和减分信用信息三部分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企业资质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

  加分信用信息:包括工程业绩与质量、创新及项目承接能力、公共信息、财务实力等。

  减分信用信息: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等。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

  (一)受评企业自主申报;

  (二)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和建设类协会提供的信用信息;

  (三)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四)评价实施单位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信用平台获取的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认定以相关主管部门及建设类协会作出的决定表彰、奖励和处理的生效决定文书或者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03 信用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60分,加分项总计40分,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工程业绩与质量20分,包括产值与合同业绩、优质工程。

  创新及项目承接能力10分,包括新技术应用、专业人才、专利、工法、标准。

  公共信息5分,包括监管部门奖励、公益慈善、党建和工会工作。

  财务实力5分,包括受评主体的行业地位、经营效率、稳定性。

  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至0分为止。

  评价实施单位依据《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主体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对受评企业实施量化计分。

  省装协可以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本省建筑装饰行业情况适时对《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信用等级划分:

  AAA级:≥70分,信用极优,违约风险极低;

  AA级:≥68分,信用优秀,违约风险低;

  A级:≥65分,信用良好,违约风险较低;

  B级:≥55分,信用一般,存在一定风险;

  C级:<55分,信用较差,风险显著。

  第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受理和信息核实。受评企业自愿申请,对照《评价标准》,根据评价实施单位的要求提供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受评企业提供的重要信用信息进行核准验证。具体要求包括:

  1.对受评企业的合法存续进行审验;

  2.对受评企业的资格、资质及知识产权等进行符合性认证;

  3.对受评企业的关键财务指标等信息进行数据验证,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协助。

  (二)初审推荐。省装协秘书处或市级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审核材料真实性。根据评价工作需要,省装协秘书处可以组织现场核实。

  (三)等级评价核定。评级小组依据《评价标准》对受评企业实施计分,完成信用评价报告的初稿,必要时进行信息核实,保存信用评级工作底稿,初步确定受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结果公示公布。在省装协官网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装协公布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装协官网和官方微信号统一发布。

  (五)信息管理。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受评企业的原始资料、信用评价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作为工作底稿存档。从受评企业直接获取的资料应按照保密级别归档;对受评企业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单独存档。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受评企业在有效期内应持续维护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C级:

  (一)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含主要负责人)被认定为涉黑涉恶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二)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为“非正常登记注册”或“非正常经营”状态且未采取补救措施。

  (三)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标注“资质异常”,经整改、复核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或还在管理期内。

  (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七)在接受行业监管、信用评价等活动中提供或协助他人虚假材料认定属实。

  04 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省装协秘书处反映,并通过特快专递寄送至省装协秘书处。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省装协原则上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回复异议处理意见。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异议申请,可以不受理,或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回复异议人。

  05 评价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经公开发布后,正式应用于省装协会员的服务与管理,更好发挥协会诚信自律建设在落实行业新质生产力、“好房子”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会员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龙头企业认定、行业诚信示范“AAAAA”企业、诚信之星、省优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等事项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并作为企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行业诚信示范“AAAAA”企业及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受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重点扶持发展、优先加强服务、先行容缺受理、提供便利或优惠为主,在省装协组织或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存在失信行为的受评企业,限制其参加省装协组织或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并纳入行业警示名单。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纠正失信行为、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恢复信用等级和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及评级小组应守护法律,遵守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证评价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通报处理。

  06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装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3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关键词: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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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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