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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加强监督和信用建设

来源:民政部网站      时间:2017-02-14 10:15:36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七、加强党建工作和执纪监督

  29.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协会商会,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要建立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协会商会登记成立时,民政部门要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党建工作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组织;检查时,同步检查党组织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评估时,同步把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指标。协会商会党组织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协会商会党组织的活动。协会商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荐协会商会负责人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人选时,要把是否支持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条件。

  30.健全党建工作管理体系。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对全国性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关系进行相应调整。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要定期检查全国性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情况,每年至少向中央组织部报告一次。省、市县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领导地方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并向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工作。

  31.加强脱钩过程中党建工作监管。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原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理清和移交党建工作档案资料,移交前指导协会商会党组织正常开展组织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接收单位要先期了解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及时明确党建工作领导关系,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确保脱钩后协会商会党组织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素质过硬的党组织书记、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有力的基础保障,在移交后3个月内能够按照新的管理体制正常开展党建工作。

  32.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协会商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协会商会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

  八、强化监督问责机制

  33.对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接受财政拨款和日常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34.对协会商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35.对协会商会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36.对协会商会各类违法收费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同时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37. 协会商会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以上等级。

  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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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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