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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严控城市三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

来源:福州晚报 时间:2015-06-16 08:35:33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别是城市三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超标准装修。

  记者昨日获悉,我省已出台相关意见,通过六项措施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包括:加强“准入”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强化“源头”管理,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外部控费机制;强化医保监管,转变控费监管机制;健全医院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加强考核评价,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到2017年,全省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

  城市三级公立医院

  数量和规模要严控

  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别是城市三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超标准装修。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超常装备进口大型医用设备,鼓励支持公立医院配备国产大型医用设备,严禁公立医院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我省将制定公立医院临床诊疗技术项目清单,明确各级公立医院应提供的诊疗技术服务项目,指导各级医院按照功能定位规范开展诊疗技术。严格控制医院开展不符合医院功能定位的诊疗技术,严格控制临床效果不明确、费用高的医疗技术的引进和应用。

  省、市级公立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干部保健服务)的业务量不得超过本院全部医疗服务业务量的10%。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须经物价、卫计部门批复同意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医院不得随意变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县级公立医院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四措施降低

  药品耗材虚高价格

  意见明确,我省拟通过四项措施强化“源头”管理,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

  一是改革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行为,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建立低价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是改革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坚持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统一目录、分类采购、量价挂钩、双信封制、“两票制”等措施。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医院的药品采购目录清单予以公开,原则上不再对医院常用药物进行备案采购。建立高价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重点监控目录,动态监测公立医院高价药品、耗材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定期发布通报,对采购异常的公立医院暂停相关药品、耗材采购。

  三是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改革药品配送模式,2017年底实现由10家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目标。探索药品招标和配送由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建立配送企业药品结算周转金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被发现有回扣品种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取消该药品品种在福建省的供货资格,扣减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信誉分值。

  四是加大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二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使用量(以销售额计算)要达到40%以上,三级乙等综合医院、中医院要达到25%以上,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院要达到15%以上,同级别专科医院可下调5%~10%。

  鼓励患者院外购药

  今年底前,在全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住院开展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今年各统筹区结合实际选择不少于20个病种进行单病种付费结算试点,并不断扩大按病种付费范围,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关联性分组付费方式。

  我省将通过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网上监控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加大对医疗机构执行定点协议、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等情况的稽核力度。

  卫计行政部门要建立控费预警机制,二级以上医院每年都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逐步建立医师处方向患者及医药经营企业公开制度,鼓励患者院外购药。

  抗菌药使用量前10名

  医师将接受考评

  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每季度对二级以上医院抗菌药物使用量和使用金额前10名医师和药品进行合理性用药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在院内公示,对存在不合理使用的医师按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合理使用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予以暂停使用。各地确定一批无需输液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一般不采用静脉输液,具体实施由临床医生视病情而定,确需输液的应附情况说明。二级医院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控制在70%以上,三级医院控制在75%以上。

  医务人员工资奖金

  禁与业务收入挂钩

  医院制定内部绩效考核方案时,应将费用控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将费用控制责任落实到科室和个人,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耗材和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切断病人医疗费用与医务人员收入的利益关系。

  建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公立医院的具体控费指标,由同级医改办会同卫计、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分年度制定下达;各地年度考核结果每年通报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院,取消医院和主要领导年终评优、评先资格,暂停新增床位和新增大型医用设备审批,暂停医院等级评审评价、科研成果申报、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申报,并由同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对医院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黄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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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院 公立医院 建设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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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俞景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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