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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资金场、名利场、利益场?资本市场归根结底是法治市场
来源:人民政协报    时间:2021-07-13 11:13:53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围绕《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这样解读。

  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了我国未来五年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主要目标:到2025年,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更加健全,证券执法司法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显着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效顺畅,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

  对于《意见》的出台,我们应该持哪些关注角度?一起来听听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的讲述。

  高质量发展要先医好“沉疴旧疾”

  记者:证监会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证监会依法启动操纵市场案件调查90起、内幕交易160起,合计占同期新增案件的52%;作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案件行政处罚176件,罚没金额累计超过50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操纵市场犯罪案件线索41起、内幕交易123起,合计占移送案件总数76%,移送犯罪嫌疑人330名。您如何看待这些数据和背后的问题?

  肖钢:资本市场是一个资金场、名利场、利益场,但归根结底是一个法治市场。完善资本市场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是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基础,也是建设法治市场的根本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取得了显着成就,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新的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已正式实施,期货法立法工作顺利推进,司法机关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等方面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建立实施了中国特色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以行政执法、民事赔偿、刑事惩戒的立体式、全方位法律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制度建设仍存在短板,违法成本过低,立法周期较长,制度供给还不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执法部门的协调有待进一步增强。因此,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对资本市场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就需要针对当前的薄弱环节,提出全面性、系统性、有针对性的顶层设计与解决方案,助力中国特色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零容忍”要更有力度

  记者:我们注意到,《意见》在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加强舆论引导这3个方面都提到了零容忍。在您看来,这样的表态在向市场传递哪些明确的信号?

  肖钢:《意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将“零容忍”理念作为强有力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的鲜明体征,抓住了当前资本市场执法司法工作面临的难点与痛点,强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以及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协同,打造升级版的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系。

  随着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多元,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违法案件呈现出新的情况和特点。当前注册制改革,退市制度改革,公司兼并重组和再融资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推进,在放宽前端准入监管的条件下,必须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力量。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贯彻落实“零容忍”的理念,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认为,落实“零容忍”的理念,既要治标,更要治本。着力于长效机制建设。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和审判部门的专业化队伍的优势与合力,探索统筹证券违法案件的管辖与审理,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同时,加强协调机制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证据标准,加强各部门与地方的执法合作,提高办案效率。

  强化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记者:我们还发现,《意见》用了相当大的篇幅强调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步骤。您认为其用意何在?

  肖钢:资本市场运行的核心是信用问题,而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是基础。这就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诚信建设的专门条款,建立资本市场诚信记录主体职责制度,明确市场参与主体诚信条件、义务和责任,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和工具,强化诚信档案数据库功能,提升对市场创新与监管执法的基础服务能力,依法开展资本市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同时,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和许可事项,把信用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作为监管依据,培养健康的股权文化,提升市场诚信水平。

  境外绝非法律禁区

  记者:“十四五”时期,实施高水平双向开放不仅是构建我国经济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也是新机遇。《意见》中,也专门提到“推动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对此您有哪些看法?

  肖钢:法治化是保护跨境投资的国际惯例和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深入推进,跨境投融资活动越来越多,数据跨境流动所引发的安全风险也日益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统筹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秉持开放与合作的态度,坚持依法和对等的原则,开展跨境监管执法合作,探索国际证券执法协作的有效路径与方式,增进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多方共赢,抓紧制定证券法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细化法律域外适用的具体条件和执法程序。加强跨境数据流动的规范管理。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加强资本市场涉外审判工作,推动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对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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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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