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吴某诉被告何某承揽合同一案,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6日,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签署了《装修协议》,约定承包方式和计算方式等。原告吴某承包被告何某经营的家具店木工装修。
根据原告实际施工情况,原告所承包的实际施工面积合计为845.65平方米,其中
地面615.8平方米, 单价60元每平方米,项目总价36948元;单面墙89.7平方米,单价18元每平方米,项目总价1614.6元;原基础墙77.25平方米,单价10元每平方米,项目总价772.5元;造型墙62.9平方米,单价20元每平方米,项目总价1258元。
2017年7月12日,被告将劳务费40600支付给原告,原告签字确认并出具收条。
原告认为
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口头约定协议之外增加的工程单独计算报酬,原告根据协议及增加工作量计算,应得报酬合计为53450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40600元,尚欠12850元拒绝付清,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应按被告要求完成木工的工作,被告按工程进度支付劳动成果,双方签订《装修协议》,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原告按合同进场开工,2017年7月12日双方核算工程款,被告支付原告406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确认。
原告诉称双方口头协定增加工程量,被告拒付增加工程量的报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