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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河南改制的公立医院必须改名字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时间:2015-09-24 10:44:49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新乡市中心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洛阳市第八人民医院、通许县人民医院……河南省这些股份制改造后的医院,恐怕要改名字了。

  新乡市中心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洛阳市第八人民医院、通许县人民医院……河南省这些股份制改造后的医院,恐怕要改名字了。公立医院改制后,新名字中不能再有“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和“XX市”等字样。

  为了解决河南公立医院股份制改造后的名字问题,河南省卫生计生委专门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做了“请示”。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请示”做了批复。批复称: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有关规定,“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XX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批复意味着,河南将有一大批改制后的公立医院必须更名。更名后的改制医院,名字中将去掉公办色彩,这就要求他们需要更加努力地分析市场,只有按照精细化运营,才能增强竞争力,莸得持续发展。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卫医函〔2015〕280号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医〔2015〕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医疗机构命名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有关规定,“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XX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二、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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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院 公立医院 股份制改造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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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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